黑关发〔2010〕6号
关于推荐、评选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
先进集体、先进工作者有关事宜的通知
各市(地)、省农垦总局、省森工总局关工委、精神文明办,省教育厅、省直机关关工委:
根据中国关工委、中央文明办联合下发的中关工委[2009]第29号文件《关于开展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经征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意,现将推荐我省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《通知》确定我省先进集体12个、先进个人51人。
(一)评选条件:
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: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,积极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并成效显著;组织健全,制度完善,队伍稳定,活动经常,老同志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,“五老”队伍建设得到加强;工作有计划、有部署、有创新;得到党政领导重视,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,社会影响好,群众认可度高。
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工作者: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模范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热爱并积极投身关心下一代工作,具有强烈的事业心、责任感和奉献精神;有创新精神,因地制宜、主动作为,积极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,成绩突出。
参加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奖项评选的单位和个人,原则上应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5年以上。
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先进集体原则上在市地、县、省农垦总局及分局、省森工总局及管理局、省教育厅及大专院校、省直工委关工委中推荐、评选。
(二)推荐评选办法:
中国关工委分配给我省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不下达。各市地、各系统于2010年2月10日以前向省关工委推荐先进集体1至2个,先进工作者1至4人,排出顺序,并附事迹材料。省关工委依据事迹材料,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,提出先进集体、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名单,再次征求各地意见,上下取得一致意见后,将入选的先进集体、先进工作者提交当地文明办审核,并正式签署推荐意见,填写《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》(附表一)、《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》(附表二)各一式五份,上报省关工委。省关工委与省精神文明办共同审核后上报中国关工委。
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
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
2010年1月22日
主题词:推荐 评选 全国 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 通知
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月22日发出
共印45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