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推荐评选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、
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辅导员的通知
各市(地)、中省直有关单位关工委:
根据中国关工委〔2021〕21号文件通知精神,现将我省推荐评选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、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辅导员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推荐评选范围
(一)各市(地)、系统关工委在组织开展第四届“关爱明天,普法先行”--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,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关工委干部、五老法治宣传员、法治副校长、优秀辅导员等集体和个人。
(二)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的司法机关、群众团体等有关厅局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。
二、推荐奖项
(一)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;
(二)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工作者;
(三)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优秀辅导员。
三、推荐条件
(一)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推荐条件
1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,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,组织指导和落实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。
2、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,坚决贯彻党委、政府工作部署,在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建设,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,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方面,积极创新普法教育形态,广开法治宣传渠道,注重实效,且具有成功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,在推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面作出较大贡献。
3、高度重视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,周密部署、保障充分、组织有力,将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纳入考核,制定完善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,并积极同相关部门配合联动,扎实有效的确保青少年普法活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,工作成效显著,得到党委政府肯定。
4、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得到有力推进,领导班子团结协作,勇于进取,作风扎实,有效提升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,有效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率,在本地区、本系统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,促进法治社会建设。
5、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推荐对象,评选表彰前3年内未曾发生过违法违规违纪事件、重大安全事故。
(二)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
1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,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热爱青少年法治教育事业,具有强烈的服务青少年观念和意识。
2、坚持深入基层,密切联系青少年,积极主动研究新情况、解决新问题,竭诚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,出色完成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。
3、坚持围绕青少年普法工作部署和青少年法治教育需求开展工作,在加强青少年法治思想建设,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,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,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出实招、有作为,成效显著。
4、积极参与各级法治教育培训,熟悉青少年相关法律知识, 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统筹能力,在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,从事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3年以上。
5、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,评选表彰前3 年内未曾发生过违法违规违纪事件、重大安全事故。
(三)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
1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围绕青少年普法工作部署,结合工作实际,创造性地开展青少年法普法各项工作。
2、积极参与各级法治教育培训,对青少年相关法律有一定的积累和认知,热爱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事业,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爱岗敬业,恪尽职守,求实奉献,出色完成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。
3、长期扎根一线,坚持服务基层,在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、事迹突出,从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3年以上。
4、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优秀辅导员推荐对象,评选表彰前3 年内未曾发生过违法违规违纪事件、重大安全事故。
四、推荐程序
(一)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,结合第四届“关爱明天、普法先行”——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的各项工作的参与率、工作实效和各项活动统计数据等,分配表彰名额,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。
1、省直有关单位表彰名额见附表1。
2、各市(地)、系统关工委根据名额推荐上报。
(二)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产生,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。
(三)省关工委对各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。初审通过后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研究审核,审核后予以公示、进行表彰。
(四)评选实行公示制,分别在本单位、省级范围进行公示,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间被实名举报并调查属实的取消资格。
五、评选要求
(一)坚持面向基层,倾斜工作一线。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、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加评选。主要是科级以下(含科级)参加评选先进个人。
(二)严格评选条件,突出实际业绩。坚持好中选优,所在单位对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、事迹关,确保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具有先进性、典型性和代表性。
(三)严格评选纪律,确保评选质量。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,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。
(四)按时报送材料,确保工作进度。各市(地)、各系统关工委需在11月20日前将电子版评选材料报送至省关工委邮箱:ljggw@sina.com。
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、先进工作者、优秀辅导员推荐审批表,表内事迹300字以内(表格形式见附件3、附件4、附件5)。
六、奖励办法
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“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” 荣誉称号,颁发奖牌和证书;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“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工作者”“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优秀辅导员”荣誉称号,颁发证书。
七、加强领导
各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,精心组织,切实加强对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。要坚持标准,严格程序,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,坚持原则、规范操作。要加强宣传,形成推动新时代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良好舆论和社会环境。
附件:
1、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表彰名额分配表(省直相关厅局);
2、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表彰名额分配表;
3、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;
4、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;
5、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优秀辅导员推荐审批表。
联系电话:
崔春华:0451-82162028
孙立才:0451-82162572
王贵军:0451-53603170
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
2021年11月2日
附件1:
序号 |
单位名称 |
先进工作者 |
1 |
省委政法委 |
1 |
2 |
省司法厅 |
1 |
3 |
团省委 |
1 |
4 |
省检察院 |
1 |
5 |
省法院 |
1 |
6 |
省教育厅 |
1 |
7 |
省关工委 |
1 |
合计 |
|
7 |
附件2:
序号 |
单位名称 |
先进集体 |
先进工作者 |
优秀辅导员 |
1 |
哈尔滨 |
1 |
1 |
2 |
2 |
齐齐哈尔 |
1 |
1 |
2 |
3 |
牡丹江 |
1 |
1 |
2 |
4 |
佳木斯 |
1 |
1 |
2 |
5 |
大 庆 |
1 |
1 |
2 |
6 |
鸡 西 |
1 |
1 |
1 |
7 |
双鸭山 |
|
|
1 |
8 |
伊 春 |
1 |
1 |
2 |
9 |
七台河 |
|
|
1 |
10 |
鹤 岗 |
1 |
|
1 |
11 |
绥 化 |
1 |
|
1 |
12 |
黑 河 |
1 |
1 |
2 |
13 |
大兴安岭 |
|
|
1 |
14 |
北大荒集团 |
|
|
2 |
合计 |
|
10 |
15(含省直7) |
22 |
附件3:
单 位名 称 |
|
所在省(区、市)或系统 |
|
负责人 |
|
联系电话 |
|
主 要 先 进 事 迹 |
|||
|
|||
省级、部级系统关工委审核意见 |
(盖章) 年 月 日 |
||
中国关工委审批意见 |
(盖章) 年 月 日 |
||
附件4:
姓 名 |
|
性别 |
|
年 龄 |
|
政 治面 貌 |
|
民族 |
|
从事青少年普法工作 时间 |
|
单位及职务 |
|
||||
主 要 先 进 事 迹 |
|||||
|
|||||
省级、部级系统关工委审核意见 |
(盖章) 年 月 日 |
||||
中国关工委审批意见 |
(盖章) 年 月 日 |
||||
附件5:
姓 名 |
|
性别 |
|
年 龄 |
|
政 治面 貌 |
|
民族 |
|
从事青少年普法工作 时间 |
|
单位及职务 |
|
||||
主 要 先 进 事 迹 |
|||||
|
|||||
省级、部级系统关工委审核意见 |
(盖章)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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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关工委审批意见 |
(盖章)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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